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81號
TPDV,108,重訴,681,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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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CORPORATI
ON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53,979元【計算式:(美金2,485,297.
18元×31.35)+(港幣1,791,170.8元×4.042)=新臺幣
85,153,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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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