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CORPORATI
ON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53,979元【計算式:(美金2,485,297.
18元×31.35)+(港幣1,791,170.8元×4.042)=新臺幣
85,153,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6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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