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茂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安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遲宗興因108 年重訴字第282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