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郭淑環
被 告 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邱麗寶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1,000元【
計算式:(A塔位:22,000元×345)+(B塔位:43,500元×67
)+(C塔位:43,500元×139)=16,551,000元,台企資產鑑定
顧問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A塔位價格為22,000元,B、C塔位價格
為4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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