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49號
TPDV,108,訴,1449,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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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晴珮 
      何新台 
被   告 馮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 爭條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19頁、第40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96萬8,48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民事聲請狀變更前 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94萬9,27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核 原告前揭所為應屬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法條,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6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帳務編 號:4311780244371160號),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惟依系爭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被告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 108年1月22日起即未如期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 今尚欠4萬7,532元(計算式:本金4萬5,285元+起息日前已 結算未受清償利息1,64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逾期滯納金7 00元)及如附表編號0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107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請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4636705716353451號),約定信用額度為53萬 3,300元,並申請動用53萬3,300元;復於同年9月3日再次申 請卡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信用額度為 89萬7,308元 ,並申請動撥信用貸款 89萬5,649元,並約定前開借款利息 按各筆貸款利率固定計算,按月攤還本息,倘未依約清償, 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就到期日之本金餘額依約定利 率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其後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欠信用貸款本息合計 90萬1,638元(計算式:本 金88萬0,07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937元+ 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1萬9,42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 之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 0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信用卡欠款及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之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 (台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系爭約定書、花 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查詢、系爭條款、花旗現金 回饋白金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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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期間 │ 年息 │
│號│ (新臺幣) │ (民國) │ │
├─┼──────┼──────────────┼────┤
│01│4萬5,285元 │自108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9% │
├─┼──────┼──────────────┼────┤
│02│88萬0,075元 │自108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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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