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黃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借款2 筆,約定分別如下:㈠於民國 102 年11月2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並簽訂借款 契約書(下稱系爭①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2 年11月22 日起至109 年11月22日止,共84個月,借款利息自撥款日起 按伊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71% 機動計息,按月攤還本 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系爭①契約第4 條約定,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 按上開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20% 計付違約金、㈡於105 年7 月28日借款90萬元,並簽 訂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②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 7 月29日起至112 年7 月29日止,共84個月,借款利息自撥 款日起按伊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前3 個月加碼0.53% ;自第 4 個月起加碼1.73% 機動計息,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依系爭②契約第8 條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約定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 %,按期計 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被 告就上開㈠借款自107 年12月22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本繳息( 當時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78% ),依系爭①契約第9 條,其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當時㈡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8%),故被 告自應返還其尚欠之71萬8,218 元、59萬7,760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系爭①、②契約所示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 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①、②契約、歷史放款利率查詢資料及交易 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6頁),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除第一次開庭時有具狀 請假外,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實體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 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原告依系爭①、 ②契約所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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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 1 │ 718,218元│自107年12月22日 │1.78%│自108年1月23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2 │ 597,760元│自108年1月29日 │2.80%│自108年3月1 日起至清│違約金每次│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違約狀態最│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高連續收取│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期數為九期│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合計│1,315,9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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