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445號
TPDV,108,聲,44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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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周秀鳳 
代 理 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相 對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民國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請 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攻擊防禦之需要,爰聲 請交付系爭訴訟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而有交付系爭訴訟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 以確保訴訟權充分完整行使之法律上利益,故其聲請,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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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