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林燦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宇馨、劉殷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8 年度醫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醫字第十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8 年度醫字第11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之案情,聲請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審理程 序之法庭錄音,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醫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 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 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