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相 對 人 聯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柏勳
相 對 人 張愛莉
吳俊賢
徐原城(原名:徐園程)
許啓仁
潘良男
李季衡
陳易成
張瑞能
郭詔正
李川香
楊書涵
洪篤昌
周桂榮
謝尚亨
張東徑
錢賢宗
陳義宏
李建良
呂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三一四五號、第七二八七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總面額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之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43 9 、108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總面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 元之103 年度甲類第1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以本院 105 年度存字第3145、7287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票即將 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等語。揆諸前揭法條,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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