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433號
TPDV,108,監宣,433,201907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蘇祖隆 
      蘇湧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蘇文華同意由聲請人蘇祖隆蘇湧量
  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張美月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