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433號聲 請 人 蘇祖隆 蘇湧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蘇文華同意由聲請人蘇祖隆、蘇湧量 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張美月之不動產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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