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246號
TPDV,108,消債補,246,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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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家晟(原名:曾思源)


代 理 人 范瑋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108年2月27日止(聲 請前 2年之間)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又 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債務人應說明於106年2月27日起至108年2月27日間(聲請前 2 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 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三、因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已逾臺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 加計1.2倍即新臺幣(下同)19,896 元,故聲請人應提出各 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生活雜支、醫 療費、電話費、健保費、國民年金、房屋租金、扶養費)之



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請說明 現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者為何?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 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五、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結案原因為毀諾,故聲請人 應說明與何間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協商成立日期、條件 、利率、分期付款期數、毀諾時點及不可歸責事由【毀諾時 收入(如切結書)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協商文件及相 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泰悠雅養生館(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 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8年2月27 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七、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街 0段00 號 2樓11房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 所有權狀)。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 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母親扶養 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 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



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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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