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曉蓓
代 理 人 陳豪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 年5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 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並應提 出聲請人自106 年5 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 括郵局) 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 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同住者有無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 瓦斯費等) ?並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水電瓦斯費、 電話費、雜支、交通費、稅費、醫療費等) 之計算方式及檢 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應說明入不敷出時,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 (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 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與 支出情形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 。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即前夫) 未分擔郭祐華 扶養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再一併說明受扶養人郭祐 華之就學狀況、工作狀況或投資狀況並提出其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十、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