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淑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 國105 年3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 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 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 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 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3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載,聲請人自富邦媒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領有新臺幣(下同)1,699 元、1,28 0 元,另有代收貨價970 元、1,470 元等,聲請人應說明該 些收入之來源、原因及性質為何?
三、聲請人自陳領有生育補助、三節代金、特殊境遇家庭緊急補 助生活費,應說明自108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補助收入 ?時間及金額為何?尚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金額為何?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 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 為「戰略帝國企業社」之負責人,雖該企業現註記查無資料 ,聲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 該企業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企業之任職期 間為何?該企業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房 租、電話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之詳細計算 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 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 、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 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 、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 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 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固已提出106 年7 月20日至107 年7 月19日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惟仍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 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 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 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自陳友人分租5,00 0 元,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者是否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應說明設籍地(即臺北市○○區○○里0 鄰○○街000 巷00 號13樓)及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並請提出設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設籍地 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依聲請人提出106 年7 月20日至107 年7 月19日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第5 條約定所載,租賃期間之管理費、水費、電費、 瓦斯費均由出租人負擔,惟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仍 包含106 年7 月至107 年1 月之水電瓦斯費,聲請人應說明
該項支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不符之原因為何?若為誤載 ,應更正並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依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內必要支出醫療費1 萬9,535 元,聲 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 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 )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 、統一發票等)。
十、應提出聲請人之子黃○宸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 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學雜費等)?除兒少補助外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 義務人分擔黃○宸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 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金融機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 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另應提出黃○宸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一、應提出黃○宸之生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未分擔子女 扶養費之原因、應由聲請人全額負擔子女扶養費之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三、聲請人自陳目前無收入,又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含扶 養費)為每月約2 萬3,915 元,入不敷出由姐姐協助支付 。應說明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及聲 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 報聲請人之姐姐、其他資助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 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十四、聲請人自陳領有富邦人壽保險理賠金,且為被保險人,則 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 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 因。
十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