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108號
TPDV,108,消債補,108,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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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淑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 國105 年3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 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 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 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 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 年3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所載,聲請人自富邦媒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領有新臺幣(下同)1,699 元、1,28 0 元,另有代收貨價970 元、1,470 元等,聲請人應說明該 些收入之來源、原因及性質為何?
三、聲請人自陳領有生育補助、三節代金、特殊境遇家庭緊急補 助生活費,應說明自108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補助收入 ?時間及金額為何?尚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 ?金額為何?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 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 為「戰略帝國企業社」之負責人,雖該企業現註記查無資料 ,聲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 該企業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企業之任職期 間為何?該企業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7 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 佐。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房 租、電話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醫療費)之詳細計算 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 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 、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 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 、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 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 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固已提出106 年7 月20日至107 年7 月19日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惟仍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 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 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 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自陳友人分租5,00 0 元,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者是否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 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 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應說明設籍地(即臺北市○○區○○里0 鄰○○街000 巷00 號13樓)及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並請提出設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設籍地 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八、依聲請人提出106 年7 月20日至107 年7 月19日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第5 條約定所載,租賃期間之管理費、水費、電費、 瓦斯費均由出租人負擔,惟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仍 包含106 年7 月至107 年1 月之水電瓦斯費,聲請人應說明



該項支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不符之原因為何?若為誤載 ,應更正並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依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內必要支出醫療費1 萬9,535 元,聲 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 請人於該二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 )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 、統一發票等)。
十、應提出聲請人之子黃○宸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 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學雜費等)?除兒少補助外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 義務人分擔黃○宸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 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影本(含金融機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 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另應提出黃○宸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十一、應提出黃○宸之生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未分擔子女 扶養費之原因、應由聲請人全額負擔子女扶養費之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三、聲請人自陳目前無收入,又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含扶 養費)為每月約2 萬3,915 元,入不敷出由姐姐協助支付 。應說明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及聲 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 報聲請人之姐姐、其他資助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 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十四、聲請人自陳領有富邦人壽保險理賠金,且為被保險人,則 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 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 因。
十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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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