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39號
TPDV,108,消債更,139,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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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彩順 

代 理 人 簡銘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彩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 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 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而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 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債條例第151條 第7項、第8項、第75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 100年7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成立協商方案,內容為自100年9 月起分174期、利率5 %、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16,000元 ,惟聲請人因年收入減少,還款至103年10月間即不得已而 毀諾,實有不可歸責之原因。聲請人目前總共有2,120,466 元之債務,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程序方面:聲請人前於100年7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 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前置協商,成立自100年9月起分174期 、利率5 %、每月還款16,000元之協商方案,惟持續還款至 103年10月間即毀諾,有聲請人108年1月11日釋明狀及中國 信託銀行108年2月27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225 頁)。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依約持續還款,惟自104年度 起收入減少,僅有356,623元,平均月收入為29,719元,有 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為憑(本院卷 第303頁),如依10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 ,794元計算,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 之金額(計算式:29,719-14,794=14,925,低於16,000),推 定聲請人自104年3月間起,已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應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二)聲請人債務概況:金融機構部分: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目前對金融機構之無實物擔保 債務餘額為1,854,466元(本院卷第129頁)。(三)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間(106年1月11日至108年1月10日間) 資力概況:
1.薪資:聲請人自國泰世紀產險保險股份公司(下稱國泰產險 公司)領有薪資,106年6,949元、107年3,051元,故共10,0 00元,又106年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 壽公司)領有3,896元,另自107年7月5日至12月31日任職於



辰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淵公司),每月收入27,000 元(本院卷第295頁),共162,000元,業據提出聲請人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薪資明細在卷可考(本院卷第81、93頁),並有國泰人壽 公司108年2月21日、國泰產險公司108年3月8日陳報狀、及 辰淵公司108年3月28日陳報狀附卷為佐(本院卷第213、285 、289頁),是薪資收入計共175,896元(計算式:10,000+3 ,896+162,000= 175,896)。另陳報姑姑及友人之小額資助 分別約10萬元(本院卷第297頁)。合計共375,896元。 2.其他資產:
(1)聲請人名下有自用小客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係1 01年9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29頁) ,目前殘值約為10萬元。
(2)聲請人名下有投保於國泰人壽公司之商業保險,保單價值準 備金約3,162元,有國泰人壽公司續期保費自動墊繳送金單 附卷足佐(本院卷第319頁)。
(3)聲請人名下復查無可供清償債務之不動產,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其102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 本院卷第177頁)
3.必要生活費支出:
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含租金8,000元、膳食費6,500 元、交通費(含油資)2,000元、電話費(手機)500元、醫 療費720元、日常生活雜支1,000元,共18,720元,業據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及費用收 據、油資及手機費用單據在卷為憑(本院卷第95、109、1 15、323、331頁),24個月合計449,280元。查聲請人自10 5年4月起居於新北市深坑區,有其105年至108年租賃契約在 卷可佐(本院卷第323、99頁),而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06年度為13,700元、107年度為14,385元、108年度為1 4,666元,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最近一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 點二倍」計算,此期間必要生活費核為404,798元(計算式: 13,700*1.2*(11+21/31)個月+14,385*1.2*12個月+14,666*1 .2*(10/31)個月=404,798),平均每月16,867元,逾期範圍 難認有必要,應予剔除。
4.扶養費:
聲請人主張與妹妹按二分之一比例分擔父親扶養費每人各6, 000元(本院卷第299、309頁),並提出其父親切結書為佐( 本院卷第111頁)。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3項規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第1 、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 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 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查聲 請人父親現住高雄市,無薪資收入,每月領有國年民金老年 基本保證年金3,628元之事實,有其戶籍謄本影本、106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2月 2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89、223頁)。依高雄 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之1.2倍計算,則 聲請人與妹妹按二分之一比例分擔父親扶養費核為5,950元( 計算式:(12,941*1.2倍-年金3,628)*(1/2)=5,950),逾此 數額,難認有必要,應予剔除。至於其父名下另有座落高雄 市美濃區永平段土地7筆,106年公告現值共269,687元部分 (本院卷第89、147頁),鑑於現值甚低,爰不自上揭應負 擔扶養費中扣除。
5.小結:本院以聲請人陳報之最近月薪27,000元,作為計算聲 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扣除上揭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6,8 76元及扶養費5,950元後,尚有餘額4,174元可於更生期間供 清償之用。
(四)依上所述,聲請人積欠之債務金額為1,854,466元,然聲請 人可供餘額為4,174元,需逾37年始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 854,466/4,174/12個月=37.02年),遑論尚有利息及違約金 待清償,是聲請人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 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 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又 聲請人名下汽車之殘值(10萬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3,162元 ,與上開債務總額相比,縱將汽車予以變價及保單解約所得 ,亦顯不足清償前開負債,應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債務(資 產小於負債)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 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 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爰依首 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至於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 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08年7月3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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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