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黃主文即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 金會之董事長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佳蓉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 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之董事長,緣因應「財團法人法」已 於民國107年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8年2月1日起修正,擬 配合修正捐助章程之第7 條、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 20條、第21條、第22條規定以符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相 對人乃於108 年5月3日,經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 正捐助章程案,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准予核備在案,變更捐 助章程之上開條文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 證書、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5月3日之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暨 補選(聘)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內政部108年6月18日台 內警字第1080871902號函、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 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