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佳玲即財團法人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 (下稱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林公國長家祠 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經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第10屆第 7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及第21 條如附表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 8年6月13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091638號函、林公國長家祠慈 善基金會第10屆第 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 簽到單、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 林公國長家祠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如附表捐助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第21條之變更,係載明捐助 章程修正歷程,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 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 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併予敘明。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
│條 號│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
│第六條│董事會設董事五至十五人應為│董事會設董事五至十五人應為│
│ │奇數,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奇數,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
│ │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
│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得連聘連任。其出缺時之遴補│
│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其出缺│聘任亦同,惟其任期以補足原│
│ │時之遴補聘任亦同,惟其任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第一屆董│
│ │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
│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
│ │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
│ │熱心公益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任之。 │
│ │通過後聘任之。 │ │
├───┼─────────────┼─────────────┤
│第九條│董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出│董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
│ │之。但對重大事項及不動產處│之。但對重大事項及不動產處│
│ │分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分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
│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核備後施行之。 │
├───┼─────────────┼─────────────┤
│第二十│本章程經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呈│本章程經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呈│
│一條 │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
│ │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廿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廿一│
│ │日訂立。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日訂立。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
│ │國七十六年十月十日。第二次│國七十六年十月十日。第二次│
│ │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
│ │廿三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廿三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
│ │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第四次│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
│ │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
│ │月廿九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