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36號
TPDV,108,抗,236,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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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天佛禪寺
法定代理人 印良  


相 對 人 李迎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0
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688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 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 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 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 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 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 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 ,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 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 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 (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遲至107 年底,始 知悉抗告人之前任會計於其不知情之情形下,擅自簽發系爭 本票,相對人亦未曾告知抗告人有系爭本票之存在,足見相 對人未為付款提示,難認相對人已合法行使追索權,為此提 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 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



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 第123 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雖抗辯系爭 本票係抗告人前任會計擅自簽發云云,惟系爭本票並非抗告 人所簽發,亦未授權他人代為簽發等情,核屬實體上法律關 係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抗告人自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之。此外,抗告人另爭執相 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然系爭本票既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記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但書規定及前揭最高法 院裁定意旨見解,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 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 相對人未為提示負舉證之責,抗告人辯稱相對人未為系爭本 票之提示,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實。從 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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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6年7月3日 │9,28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TH536026 │
├──┼──────┼──────┼──────┼───────┼─────┤
│002 │106年7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TH536027 │
├──┼──────┼──────┼──────┼───────┼─────┤
│003 │106年7月3日 │4,00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TH536028 │
├──┼──────┼──────┼──────┼───────┼─────┤




│004 │106年7月3日 │1,00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TH536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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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7月3日 │3,00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TH536030 │
├──┼──────┼──────┼──────┼───────┼─────┤
│006 │106年7月3日 │1,500,000元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TH536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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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