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劉玉理
相 對 人 劉淩書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次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 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 4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相對人即養子女,其住所地為屏東 縣○○市○○路00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 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