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177號
TPDV,108,家聲,177,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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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邱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64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象賢之債權人,聲 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之 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 100年 度司促字第 1248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除戶謄本 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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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