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30號
TPDV,108,國,30,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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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0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美國)



原   告 謝諒獲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子斌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依聲明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上開裁定因原告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業經本院依職權進行國內外公示送達,並於108 年 1 月25日公告及黏貼公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516 號卷宗影印外交部函文3 份(駐南非代表處 南非字第10730100490 號函、駐約旦代表處約旦字第106102 01910 號函、駐紐約辦事處紐約字第10641011110 號函)、 本院相關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資料在卷可參;原告迄今逾期 仍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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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