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85號
TPDV,108,司聲,785,2019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相 對 人 愛庫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毓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八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三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為擔 保其對相對人王毓雅財產之假扣押,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5號提存事件提存完 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
㈡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 對相對人愛庫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財產之假扣押,提供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金額100萬元整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300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
茲因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爰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印鑑證明書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 保金,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庫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