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38號
TPDV,108,司聲,738,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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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大羅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零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6 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 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卷內可稽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9690元(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61號卷第7頁之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907元(計算式:9690×3/10=2907),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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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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