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蔡青樺
蔡政澔
羅瑤軒
羅少鴻
前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羅永吉
唐瑞霞
聲 請 人 謝孟勳
法定代理人 唐瑞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唐鄭美貞於民國108年5月24日 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 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唐鄭美貞於108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 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唐鄭美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 承人有唐瑞蓮、唐瑞霞、唐瑞英、唐國樑、唐國淵等人,而 上開繼承人中,除唐瑞蓮、唐瑞霞、唐瑞英已於本案中聲明 拋棄繼承外,尚有唐國樑、唐國淵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 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 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 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