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196號
TPDV,108,司繼,1196,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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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陶勁宏


法定代理人 陶多魁
曾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北院忠家元108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本件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盛慶不幸於民國108年4月28 日死亡,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盛慶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曾盛慶於108年4月28死亡,其子曾德偉、女 曾慧玲、孫陶勁宏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在案,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應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 曾盛慶尚有同父異母之子曾德昇已於另案陳報遺產清冊、女 曾秀佳已於另案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 等較近之子輩曾德昇為繼承人,則親等較遠之孫輩即聲請人 ,自非當然繼承,是可認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自 應予以駁回,並依法撤銷本院108年6月12日北院忠家元108 司繼字第1196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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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