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1445號
TPDV,108,司票,11445,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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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445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欣嵐魏武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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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