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445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欣嵐、魏武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