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0559號
TPDV,108,司票,10559,2019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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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559號
聲 請 人 潘紹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李明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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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