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8年度,4741號
TPDV,108,司消債核,4741,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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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 年7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珈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珈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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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