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9號
TPDV,108,司執消債更,9,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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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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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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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債 薛玉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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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代 理 人 法扶律師鍾欣惠
6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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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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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00000000
9代 理 人 黃詩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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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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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3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00000000000000
14代 理 人 劉芸慈  台中市南區台中路136號3樓     
1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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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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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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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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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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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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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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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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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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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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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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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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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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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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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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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由本院108年3月18日公布之債權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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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合共12,359,153元,已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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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萬元,惟依據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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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及第63之規定可知,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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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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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而本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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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即扣除違約金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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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後之金額)總額僅10,923,811元,未逾1,200萬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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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裁定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核先敘明。再查,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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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擔任家教維生,並於國語日報社兼職,另有從事美商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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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家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1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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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11,000元、國語日報6,000元、美樂家直銷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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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務人108年4月3日陳報之家教學生姓名、住址、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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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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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足憑。又名下有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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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0077-0036號等土地七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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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原因為贈與,依據不動產之申報地價及其分別共有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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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計算其價值約501.6元(詳如附件三),無變價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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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部分僅有富邦人壽保單有預估解約金117,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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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則無其他財產,有富邦人壽公司108年6月3日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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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公司108年4月15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0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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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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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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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除第1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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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4,274元外,其餘各期每期清償3,771元,合計共清償6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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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總清償金額為272,015元,清償成數2.2%(計算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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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771×71=272,015;272,015÷12,359,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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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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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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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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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全體債權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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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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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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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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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72,015元,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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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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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所得0元;另其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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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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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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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現居住於台北市文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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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必要支出15,094元【其中包含膳食費4,500元、房租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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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已扣除租金補助7,000元)、手機費399元、醫療費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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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交通費1280元、衣物等日常支出1,000元、國民年金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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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健保費374元、水費125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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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話費110元、家用網路250元】其所列個人支出低於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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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之2條規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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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及第四項所計算之標準(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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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0元之1.2倍數額即19,896元),並無奢侈浪費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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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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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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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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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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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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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詢問債務人身體有何無法工作太久之情況?為何每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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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大概只有9小時,低於常情?債務人稱:「我罹患甲狀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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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並已移轉到淋巴,之前有開刀,視後續狀況決定要放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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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療。之前要照顧兒子,兒子有嚴重的憂鬱症並有自殺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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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決定陪伴,所以沒有辦法從事正常上下班的工作。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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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家教只有6小時,但事前要備課,加上交通時間,實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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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止6小時。」等語,有本院108年5月17日調查筆錄、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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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108年4月12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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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診斷證明書為證。是以,債務人雖罹患惡疾仍勉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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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入約為17,650元,扣除必要支出15,094元,每月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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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2,556元,加計保單預估解約金117,640元分72期攤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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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於第1期清償4,274元,其餘各期提出3,771元用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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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2,556元×0.9+117,640元×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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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70.9元),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費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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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清理條例第64之1條之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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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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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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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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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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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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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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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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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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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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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10
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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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1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13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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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清償4,274;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771元共清償72期,合計六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1)代表第1期;(2)代表第2期至第72期。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2,359,153元;本金:3,574,652元。3、清償總金額:272,015元。
4、總清償比例:2.2﹪;本金清償比例:7.6%。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589,9514.77%(1)204限公司(2)180
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1,769,20295.23%(1)4,070份有限公司(2)3,591
合計12,359,153100%(1)4,274(2)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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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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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



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2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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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持分 面積公告現值價值
(平方公元/平方公(新台幣)
尺)尺
新北市新莊區海山頭1/524  136,50069.65段三角子小段77-36
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海山頭1/249500  1136,5000.16段三角子小段197-40
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海山頭143/3893  5236,50069.71段三角子小段347-14320
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海山頭1/524  136,50069.65段石龜小段6-31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海山頭1/524  136,50069.65段石龜小段62-3地號
新北市新莊區瓊泰段1/62760 402.9434,700222.78224-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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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