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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