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000號
TPDV,108,司催,1000,2019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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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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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