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瑞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宇程(原名胡富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本金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元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間未
受償完畢違約金玖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止之違約金參仟
參佰玖拾壹萬捌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