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42號
TPDV,108,司促,9842,2019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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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東霖即大友起重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 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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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