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47號
TPDV,108,司促,9747,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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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棱閣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春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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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棱閣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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