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世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躍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
拾貳萬零參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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