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21號
TPDV,108,司促,9721,2019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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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世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躍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
  拾貳萬零參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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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世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