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23號
TPDV,108,司促,9523,2019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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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魏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崇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高康電腦有 限公司,因高康電腦有限公司無預警歇業積欠工資(含未給 付工資、預告工資、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資遣費及未依 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為由,聲請對高康電腦有限公司及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係與高康電腦有限公司成立僱 佣契約,其工資及資遣費僅得對高康電腦有限公司請求,是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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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