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弘毅
黃敏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禹介民
陳啓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弘毅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敏珍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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