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法定代理人 James D. Bowen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馮基源律師、羅子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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