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63號
TPDV,108,司促,8763,2019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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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王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韓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韓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公司已命令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或選任、選派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 6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 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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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