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三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澤田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 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二十六萬三千零七十六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顏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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