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丞倉、許娟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郭彥庭於聲請人處就讀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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