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80號
TPDV,108,司促,7680,2019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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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丞倉許娟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彥庭於聲請人處就讀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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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