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78號
TPDV,108,司促,7678,2019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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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仁杰 
      徐霈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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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