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號
異 議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寶祥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於108 年1月14日送達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住址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且於108年1月25日由異議人法 定代理人親至大直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108年2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6369號 函附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8年7月1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 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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