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63號
TPDV,108,司促,12163,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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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梓懿(原名廖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廖慧真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8年07月01日止累計213,125元正未給付,其
    中83,671元為本金;128,870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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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