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天兒(原名潘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29日
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違約金: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該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已包含於請
求金額新臺幣211,136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外另加計違
約金?若已含在新臺幣211,136元之內,請更正聲明為「違
約金:已含請求金額內,計算方式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
支付命令之陳述(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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