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05號
TPDV,108,司促,12005,201907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志憲(原名侯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相對人侯銘哲於民國87年7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54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