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40號
TPDV,108,司促,11940,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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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鈺翎(原名許鳳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40316元 │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許鳳月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5日
  起至民國94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137,439元正未給付
  ,其中40,316元為本金;97,1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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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