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100785元│自民國108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47872元 │自民國108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張明城於民國92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
累計352,346元正未給付,(其中47,872元為本金,
304,47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明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5日止累計302,658
元正未給付,其中100,785元為消費款;201,873元為循
環利息(97/7/9~108/06/25)。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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