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73號
TPDV,108,司促,1187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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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文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余淵 

      鄭余畿 
一、債務人鄭余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萬玖仟陸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余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參仟參佰
  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余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柒佰
  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鄭余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債務人鄭余畿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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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