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72號
TPDV,108,司促,1187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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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森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一線創意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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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森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