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62號
TPDV,108,司促,1186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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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元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2萬元整,約定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
    繳納本息至96年10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366,55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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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