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永華
鄭為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一、債務人盧永華邀同債務人鄭為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4
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
,約定利息按年利率6.5%計息,詎料債務人盧永華僅繳納本
息至96年12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24,17
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鄭為升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
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乙份。證物(二)帳務
明細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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