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煜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24日
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違約金: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該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
已包含於請求金額新臺幣159,271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
外另加計違約金?若已含在新臺幣159,271元之內,請更正
聲明為「違約金:已含請求金額內,計算方式如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