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46號
TPDV,108,司促,11846,201907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煜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聲請人民國108年7月24日
  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違約金: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該段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是否
  已包含於請求金額新臺幣159,271元之內,抑或請求金額之
  外另加計違約金?若已含在新臺幣159,271元之內,請更正
  聲明為「違約金:已含請求金額內,計算方式如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